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解读
特点:1、生育政策不再与户籍、地区等情况关联
2、取消了生育间隔期、晚婚假,延长了生育假
3、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孩子实行生育登记,不再审批
4、计生奖励“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5、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按当事人双方分别计算,设定了两类情况
生育政策一:
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解读:这里的“夫妻”包括初婚夫妻、再婚夫妻。都享有相同的生育权利。再婚前的双方子女数不纳入婚后生育子女数计算。合法收养的子女不纳入生育子女数计算。送养子女应纳入生育子女数计算。对复婚的夫妻,如已生育有两个子女,不符合再生育特殊情况的不能再生育。
生育政策二:
政策: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及以上伤残的。
解读:再生育情形只规定了这两种。属于病残儿照顾再生育的,先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符合条件生育的再提出书面申请。属于五级及以上的伤残照顾再生育的,提供相应的伤残证明材料。
再生育申请:
规定:符合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解读:办理程序为: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上报、县区市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当。 取消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环节。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除必需证明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必需材料仅限定为基本身份资料(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或者居住证)、结婚证,另外各自符合情形的证明材料(病残儿鉴定结果、残疾证或者残疾证明)。
批准的,发给《生育证》;未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再生育审批办理时限为自乡级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生育假:
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解读:不管生育一孩还是两孩→只要是符合政策生育的,均可享受生育假。
生育奖励:
解读:计生奖励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子,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不退回。
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子证,不享受相关待遇。
已经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相关规定,仍纳入奖励扶助的范围。
2016年1月1日后发生了生育行为,不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违法生育处理:
规定一(超计划数):“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规定二(婚外生育):“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规定三(计征基数):“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违法生育处理:
解读:处理方式:改为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取消了逐胎加倍的规定。(具体数额按我州按州变通规定执行)
2015年12月31日前违反法律法规生育行为,已经处理的不再改变;决不允许出现“翻案”的行为。
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依法处理(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
对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及时完善法定手续,确保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
如果违法生育当事人不在一个县内的,计征基数按照其各自县的标准执行。
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分别下达,前期工作合并进行。
违法生育处理,一是要处理到位,二是要规范,包括执法程序的规范、执法文书的合法合规等。
严格禁止把当事人以前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作为享受新政策的前置条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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