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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登记服务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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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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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试行)解读

1、改变以前严格管控对象人群具体生育行为的方式,对符合省《条例》和《州变通规定》政策生育1孩、2孩、3孩的,不再审批,实行生育登记制度。需再生育审批者不适用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为即时登记,不得设置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不得收费。   

2、夫妻可在怀孕前后,凭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提供《居住证》)乡镇(街道)卫计部门办理生育登记(留存证件复印件),或者登陆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关注“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上传相关资料(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办理生育登记。   

3、群众完成登记后,如果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卫计部门免费发给。

4、在生育登记的过程中,卫计部门不做事前审查,但对登记对象,乡镇街道卫计工作人员承担事后审核的职责,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对象,及时注销其生育登记并通知当事人。

5、户籍、婚姻多次变动或婚育情形难以核查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后办理;   

6、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办理的,可以委托办理(有当事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

7、基层办证机构可探索代理办理。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主动上门服务,全程代办生育登记。

8、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子女信息、孕情信息。   

9、现场登记的,如夫妻户籍不在同一乡镇(街道),受理生育登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及时向另一方户籍所在 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通报登记信息。

10、在现居住地登记的,受理生育登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 工作机构应及时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 作机构通报登记信息。

11、提供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免费增补叶酸;(3)孕产期健康管理;(4)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6)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7)孕产妇住院分娩;(8)新生儿疾病筛查;(90-6岁儿童健康管理;(10)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12、对日常服务管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信息共享中获取的应当登记的信息,应及时登记。从事妇幼保健、计划免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的机构应在服务过程中主动收集登记生育信息,每月逐级汇总上报所在 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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